更新时间:2018-11-10 21:05作者:李天扬老师
八、附则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费人员政府最低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标准等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及城乡居民收入变化等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公布实施。
(二)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三)原《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