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4 07:51作者:才子老师
二是进一步统一全国的待遇确定和调整的政策,进行省际基金余缺的调剂。统一全国的待遇确定和调整的政策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的必然结果,是从给付的角度来谈的。目前,我国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不健全,形成不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数以千万计的参保职工由于这种原因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行政指令式的待遇调整政策甚至对现行政策中仅有的缴费激励机制还起到了消解作用,造成晚退休还不如早退休在养老金方面得到的“实惠”多。在统一待遇确定和调整政策后,各个省级地区之间的基金收支余缺由中央统筹基金予以调剂。
三是允许省级地区在确保全国统筹的前提下有一定的费率和待遇调整浮动幅度,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是出于尊重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现实国情和减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阻力的考虑而提出的中央和地方利益协调原则。在各省级地区遵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大局并且将地区间差异控制在适当范围内、不至于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制度内负担比低的省级地区适当降低养老保险缴费率,允许基金结余较多的省级地区适当提高养老金待遇调整幅度,以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