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3 19:02作者:王华老师
五、待遇衔接
根据省64号文的要求,为做好《关于解决省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2号)与《关于解决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0号)的待遇衔接问题,在本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同时,自本通知印发次月起,调减地方保留津贴100元;地方保留津贴不足100元的,按实际数额调减,不再发放地方保留津贴。
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本通知印发的一个月内发放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