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09:51作者:王新老师
3、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待遇调整
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被征地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5元,由285-425元/月调整至330-470元/月。
4、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高龄补贴按现行标准执行
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月计发标准: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为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为6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为80元。
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月计发标准: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为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为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为70元。
5、其他
本次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领取保障金的人员自7月1日起进行待遇调整。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参照此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当地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调整办法。记者仲永
南京“老军工”“老知青”“老职工”社保待遇都有提高
记者昨日从南京市人社局获悉,经南京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60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的有关待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为:(一)“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440元调整至每月500元。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600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7000元。(二)“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560元。(三)“老职工”:a、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90元调整至10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130元调整至125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270元调整至1410元。b、60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90元调整至980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至850元。c、符合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90元调整至980元。
此外,2016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60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丧葬补助费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生活补助费(保养金)的标准乘以10个月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