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0.5%计征;
(三)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四)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1%计征;
(五)汕头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8%计征。
三、待遇标准2013年度,全省、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4468元、3554元,我市各项待遇标准按照粤人社函〔2014〕1339号有关要求于2016年7月1日起相应调整。
四、申报时间和申报办法(一)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各参保单位从2016年起应于每月1日起至15日前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需填报的表格一式三份,地方税务机关接受申报确认后,退还缴费单位两份。缴费单位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个工作日后,持经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接受申报的表格,于当月25日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二)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各单位应从2016年12月起按现行办法申报次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各机关事业单位填报相关表格,于当月25日前报送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其中涉及财政统发工资代扣养老个人保险费的单位按原办法办理。逾期无申报的,视同缴费工资没有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