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08:54作者:李一老师
十、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应积极探索建立与服务人群、业务量及工作绩效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缴费,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