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3 09:40作者:李天扬老师
4、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执行。即认真落实我省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5、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表1),交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3、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4月30日以前完成,并于5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附表2)和总结报告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适当安排经费,确保这项工作按时顺利完成。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持力度,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