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16:29作者:王华老师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4、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执行。即认真落实我省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5、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表1),交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3、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4月30日以前完成,并于5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附表2)和总结报告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