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15:15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四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参加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且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省委办发〔2008〕118号)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属于部分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属于完全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按照甘政发〔2014〕67号文件精神,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6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90-99周岁、100周岁以上由省级财政分别承担60元、100元,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80-89周岁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二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省级统筹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按照本年度实际参保人数核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不高于5元,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