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07:32作者:李一老师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灵活转移
其实,我省在2011年7月25日发布实施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中,就确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统称为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一制度的设计,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实现城乡居民一视同仁。
不过,有些农民工进城到了企业工作之后,原本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在企业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无法接续,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民工退保潮。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意见》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而且,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都建立了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
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地方的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