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23:27作者:王华老师
另外,《实施意见》还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12年1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实施意见》还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补贴标准
缴3000元补200元
缴1500元和2000元补150元
缴900元和1000元补100元
缴800元补90元
缴700元补80元
缴600元补70元
缴500元补60元
缴400元补50元
缴300元补40元
缴200元补35元
缴100元补30元
参保范围
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