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22:40作者:王新老师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7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月养老金在2773元及其以上,低于3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月养老金在3770元及其以上,低于4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在477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的,补足到3050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的,补足到3050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的,补足到3050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八、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