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22:32作者:王华老师
(一)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截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4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55元。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75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不再执行130元的标准;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220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不再执行165元的标准。
(二)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在普调的基础上,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发20元;三至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发30元;五至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发40元。
(三)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计发。
同时符合上述(一)(二)(三)项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同时增加养老金。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企业退休人员热切期盼。各师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并做好宣传工作,务必在2016年3月30日之前将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并于2016年4月10日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汇总上报兵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