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2 22:41作者:李天扬老师
五、养老待遇计算方法
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中央确定的标准执行。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2%的基础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个月。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1952年7月1日前出生),在国发〔2014〕8号文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应按年缴费而缴费中断、累计缴费年限又不足15年的,应补缴中断年度的保险费,且不能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相比对,不再符合领取资格的将停止发放养老金,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