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17:04作者:王新老师
有下文。2013年7月,工人代表发出集体谈判邀约,要求与工厂谈判,工厂一直不予理睬。2013年8月8日,工人以罢工一天的方式,争取到与厂方的谈判。8月中旬,经谈判,厂方发出书面声明: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操作。但相关征缴部门称没有操作性细则,暂不办理“协议补缴”。深圳市“协议补缴”的操作性细则迟迟不出台,工友们只能一直等待。
“2013年1月1日,深圳市社保条例施行。2013年11月25日,社保条例实施细则出台,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实施细则第45条指出,‘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期盼了一年的补缴办法细则,至今还没有出台,而且也不清楚何时会出台。”苏媛说。
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深圳社保条例第30条重申了养老金延缴政策。
袁师傅是原深圳东部公交公司调度员,已年过60岁,但养老保险差19个月到15年。他去龙岗区社保局询问延缴事宜,社保局告知,如果延缴延退,每个月要缴纳的是社会平均工资的21%,约1032元。
黄巧燕指出,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继续缴费的,按社保条例第10条、第11条的标准执行;其他继续缴费人员按广东省相关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缴费标准执行。”因延缴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延缴人员将被视为个人缴费人员,社保条例规定“个人缴费人员在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袁师傅被要求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21%继续缴费(其他一些非户籍需延缴的工友实际上也是按照这个标准缴纳),与上述规定中的个人缴费人员在区间内有选择权的规定不符。
补缴面临没有操作细则的尴尬,而延缴,过高的费用让外来务工人员不堪重负。他们的权益,该如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