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13:38作者:王新老师
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解决了跨省区转移接续问题,解决了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计算的问题,还解决了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领取相关待遇问题,实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满15年的,可将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依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C 建议
农民工养老保险应立法统一
“虽然制度已经相对比较完善,但是由于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即使现在已经实现养老保险无障碍跨省转移,因为各地政策略有不同,在养老保险频繁跨省转移时,依然会面临一些问题。”冀鹏丞说,除此之外,在给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上,企业缺乏主动性是客观存在的。农民工因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对社会保障意识普遍较低,在与企业对立时,为保“饭碗”就放弃了维权,这也让雇佣企业有机可乘。
冀鹏丞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在于相关法律法规位阶低,效力等级不高所造成。“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先后制定出台了一些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法规,如《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13]12号)等。但是这些社会保障立法,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的是通知,法律效力等级较低。”
“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并依照法律,强制实施,专门面向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可见立法是保障,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制度延续下来。只有通过立法,依法保障,才能维护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冀鹏丞说,正是因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正式的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法规,无法约束企业主动为农民工上保险,使得各地各自为政,实行不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无法享有基本的参保权利。因此他建议,应立法统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