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00:02作者:王华老师
关于调整湛江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地税局《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789号)规定,现将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原来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8%、12%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5%,个人缴费比例8%不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20%(含个人缴费比例8%)不变。
二、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调至2408元。
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工作,尤其要以《社会保险法》为依据,加强政策宣传,全力完成企业职工全员足额参保缴费任务,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789号)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统一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将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至13%-1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5%的调整至15%,低于13%的调整至13%,单位缴费比例在13%至15%之间的维持不变。同时,各地级以上市对本市户籍人员和非本市户籍人员,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必须执行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不得执行不同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