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0:50作者:李一老师
养老待遇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继承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在基础养老金方面,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省、省辖市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3元基础养老金(按6∶4比例分摊),县(市、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意见》表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地方的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同时,《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记者 刘成 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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