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0:45作者:才子老师
养老保险金的补缴: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应补缴养老保险基金,补缴时间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1、凡1993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1993年9月30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5%计算,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5年2月,一次性缴纳;2、凡1993年10月1日即以后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1994年12月31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0%计算,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5年2月,一次性缴纳;3、1995年3月以后,单位缴纳部分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4%补缴,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补缴。
养老保险金的转移:1、省外转移工作人员异动时,应及时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按照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调入地社保机构为其重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省内转移、按照湘劳社政字[2004]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1)从2004年7月起,职工养老保险在省内转移(含企业与企业之间,机关事业与机关事业之间,企业与机关事业之间及单位成建制转移),一律只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个人账户资金。(2)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转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出具转移证明,填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提供的参保人员关系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资料,为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衔接工作。
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1、个人账户记录如下金额:(1)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5%。(2)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划转记入的6%。(3)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银行规定计算的利息;2、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除划转记入工作人员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和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等,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工作人员异动工作时,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划转。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管理:1、实行账卡管理制度,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立账建卡。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手册,以此作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凭证。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每年打卡一次,由参保者个人保管;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3、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息计息,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市人社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