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0:45作者:李天扬老师
亮点五:建立了长缴多得的养老金激励机制
原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此标准为2016年实施新农保制度时制度,已5年未作调整,参保群众普遍反映待遇太低,不足以养老。因此,从今年1月起,我市按省政府要求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60元,增加幅度近10%,同时还建立了正常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可望在未来几年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逐步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
取消了原新农保的捆绑政策
原新农保制度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我市按省政府的要求,取消了此捆绑限制,对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国家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家意见实施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
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
我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一次性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12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二级财政负担。当地政府规定实行火葬的地区,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员除外),不支付丧葬补助金。此举既响应了国家提倡火葬的制度,又对参保人员死亡家属给予了一定补助。
实现城乡居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转移衔接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5]28号)精神,参加城乡居保且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60周岁)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保转移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时可申请按转入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其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参与需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抵扣计算,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确定个人账户金额,补缴费年限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016年、2016年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区县参保人员在当地开展试点当年参保的,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可自愿一次性补缴2016年1月1日至当地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期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其参保时间记载为2016年1月1日。此类人员在确定为2016年1月1日参保后,可视为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