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0:43作者:王新老师
职工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五、参保单位没有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如实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职工该怎么办?
《社会保险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缴费基数与职工个人权益密切相关,职工个人应当保留工资收入的原始凭据,定期查询,核对自己的缴费情况,若发现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基数,职工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修改意见,通过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修改,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不同意修改或者没有按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修改的,职工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依法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职工必须在侵权终止之日起二年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了举报、投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