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0:38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一条对于本办法实施后征地的,征地主体应为符合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含农转居人员),按第五档缴费标准,将参保人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参加本办法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费用。征地主体应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按本办法参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拨付到位。其中,征收本市农转居人员土地的,农转居人员可将征地主体的预存资金及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用于参加我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再享受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政府资助。
第十二条农村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五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按本办法个人缴费的第一档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同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计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第十三条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代扣、代缴;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应与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经济条件许可的也可以提前预缴若干年(不超过距离领取待遇年龄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的预缴年限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参保人共同商定。符合条件的,预缴同样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至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也可选择补缴从本办法实施时至其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选择按本办法缴费参保的,可在首次参保时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