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0:35作者:三水老师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4),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