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0:32作者:王华老师
两点思考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这个大方向,我国养老体系的第一支柱是保基本,目前的措施就是扩大覆盖面,平衡领取人群养老金待遇,实现社会公平。在多层次和可持续方面,就是要鼓励和支持养老第二、第三支柱发展。基于此,笔者有两点思考:
一是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现阶段,我国基本养老的替代率和缴费率较高,对企业年金构成了较大的挤出效应。当前,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医疗保险缴费、失业保险缴费、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分别约占工资总额的20%、6%、l%、1%、1%。将上述五项保险缴费率合计,总计缴费率已高达29%(还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缴费)。仅就养老保险20%的企业缴费率而言,也已远超OECD国家11.2%和欧盟14.6%的平均水平。如果不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企业负担过重,企业年金扩大覆盖面的可行性不大。
考虑到福利具有刚性的特点,在不降低养老保障总体水平的前提下,基本养老的替代率和缴费率降下来,需要通过第二、第三支柱的发展补上去。上世纪80年代,撒切尔夫人推动的英国养老金制度改革中,一个重要创举就是设计退出机制,鼓励国民从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退出,加入到更有吸引力的职业年金计划中去。英国政府通过一系列的财税和金融政策,有力推动了英国职业年金计划的发展。这样,全社会整体福利没有显著下降,但养老金体系得以完善,结构得以优化,国家过重的养老责任也得以分担,最后也降低了养老金支付对政府的财政压力。
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已有一定基础,能为个人提供多元化的养老储蓄选择。1980年至今,我国保险业高速成长,年保费收入从4.6亿元增长到1.72万亿元,年均增长27%。在2004~2016年的9年间,我国保险公司积累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从9215亿元增长到4.4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达54%。如果参照国外行之有效的税优激励政策,商业保险完全能够在养老第三支柱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是发挥保险业在养老金运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在丹麦、冰岛、瑞士等国,养老金资产积累多,在GDP中的占比分别达到135%、110%、128%,由于家底丰厚,国民养老很大程度上能够依赖资本利得。而现阶段我国养老金资产积累低,这也意味着养老来源的绝大部分只能是依靠当期的劳动所得。在我国养老资源即期紧平衡的条件下,对养老制度的运行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