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0:22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六条 社会捐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落实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等为城乡困难居民参保捐款提供资助。
第十七条 每年记入个人账户的各类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本实施细则设定的最高缴费标准档次。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一和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金待遇形式。
第二章 参保管理
第四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参保可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或个人参加,以常住人口户口簿为参保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参保人(含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在30日内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有权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参加养老保险和缴费等情况,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为: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捐助、基金收益及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