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0:11作者:李一老师
今年4月17日,我们的工作人员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正式出台。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
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
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乘以4%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
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3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月增资不足210元的,在不超过210元范围内,再按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月增加15元,15年以上部分的,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1.5元,最高45元封顶。
部分退休人员按上述4项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以下水平的,可予以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元至4000元部分按6%、4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的数额。
适当倾斜
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上述年龄段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和7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中央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和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6年7月1日起,参照该文件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该文件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