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0:09作者:李天扬老师
有关研究认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不仅是为了合理分配人生不同阶段的消费,以每月(或每周)领取待遇的方式,为个人在长寿期间的收入提供保障,而且是为了达到国民收入再分配和扶贫等多种目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个人为基础,也可以家庭为基础,为遗孀和儿童提供保护(《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2006)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研究》)。所以,无论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公平,还是为了增强基本养老保险的包容性和吸引力,都应当积极改革现行的参保人退休前死亡待遇计发办法。
实际上,在这方面我国的工伤保险已有成功的办法和经验。我们可以将工伤保险对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办法移植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对缴费满15年、在退休前死亡的人员,按现行办法计算出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然后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一定比例发给其各个供养亲属,但各供养亲属领取的金额之和不高于死者月养老金标准额。供养亲属的范围仍然按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如果参保人属因工死亡并参加了工伤保险,可由其供养亲属自主选择工亡或养老保险待遇;也可规定二者待遇同时享有。对缴费不满15年,或者缴费满15年,但生前没有供养亲属的人员,其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继承人)。同时,对退休前死亡的参保人,按退休人员情形和标准一次性发给丧葬抚恤费。
对此,业内人士可能会认为,这样做会给养老保险基金增加负担。其实,据业内人士多年的观察了解,在同一统筹地区,退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年平均约占参保总人数的万分之五左右。即使在现行计发办法基础上会增加支出,其数额不大,影响很小,但其意义重大。如果这项改革能实现,可以说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