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0:06作者:王新老师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
从市民政局获悉,省民政厅、人事厅和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标准基数(标准基数如下文解释),因公牺牲(因工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标准基数,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标准基数。2005年12月29日之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抚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的贯彻实施办法执行。另外,驻外工作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上述办法计发。
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在职人员死亡的,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与岗位津贴、职务津贴之和。其中,基本工资是指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及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机关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津贴。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职)费和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之和。其中,基本离退休(职)费是指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