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9:58作者:李天扬老师
【导读】辽宁省朝阳市2015企退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养老金调整方案出台,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增资部分4月底前发放到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朝阳市决定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5、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6、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2、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