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11:37作者:王华老师
(六)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在本市、但户口与房证不统一的,入学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以实际居住地为准(需开社区证明)。
属于上述六种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同正常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一样,视为正常在籍学生,各学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借读费。
第七条对下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实际居住地、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及有关政策,在审核有关手续后,由适龄儿童、少年现在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适当照顾安排入学:1、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具体政策、办法和办事程序,按照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工作的通知》(沈教发[2004]149号文件)执行。
2、归侨侨眷子女来华入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同沈阳市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3、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做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沈教发[2002]105号)执行。
4、引进的外来人才子女(户口不在本市)入学,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各区、县(市)教育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5、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入学政策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学校要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并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教学班学额。
第八条民办公助学校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取得公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后,如有择校需要,可选报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或民办公助学校。
选择民办公助学校进行择校的,只能选报公办义务教育学位所在区的一所民办公助学校。
第九条新生入学前十五天,学校要将统一印制的《入学通知书》发至每一名应当入学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必须按《入学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送被监护人入学,并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
需延缓入学或不能入学的,由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延缓入学的年限为一年。
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学校要负责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无故不来入学的,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保证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入学。
第十一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填写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学生档案(学生成长记实)和学生名册,为新生建立统编学号,并将学生名册报区县(市)教育局核查确认后,建立学籍档案,并按照学籍为本校学生办理学生证。
学生名册要加盖经办人、教导主任名章和学校公章。
学生名册一式两份,分别由区县(市)教育局和学校存档。
各区县(市)要尽快实现学籍电子化管理。
学籍管理系统由专人操作,操作程序规范,确保数据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