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14:35作者:三水老师
(三)6月21日至28日各初中学校根据本文件要求制定本校详细的入学方案(学区范围需具体到居住小区名称、门牌号、工作日程安排、咨询及监督电话等)报市教育局核准后,将方案于7月4日前在学校门口公示,公示一周。 (四)7月8日,召开中心城区初中入学工作第二次会议。
(五)7月11-12日屯溪公办小学毕业生至各校办理入学预报名登记手续,各初中入学报名小组审核材料后登记造册,于7月18日前上报市教育局基教科。 (六)7月25日至8月5日,办理外区县进入屯溪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和市直民办小学属屯溪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申请读公办初中的生源信息登记工作。
(七)7月28日,民办初中将招录的中心城区生源名单以小学为单位造册、跨区县招生的生源名单以区县为单位造册上报市教育局。
(八)7月31日后,市教育局下发各公办初中对口生源名册和民办学校拟招生名册,各公、民办初中学校依据名册初步建立新生学籍。
(九)8月11日,市教育局统筹安排本地民办学校和外区县各类小学毕业生入学,召开中心城区初中入学工作第三次会议。
(十)8月16日,公办初中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最迟于8月18-19日组织预报名,同时进一步审核每位小学毕业生的居住情况。
(十一)8月22日至26日,因各种原因未及时预报名的生源向市教育局申请入学(提供相应户籍、住址或务工证明材料),统筹安排,确保每一名小学毕业生都有学位。
(十二)8月25日,各公、民办初中学校上报新生编班方案。
(十三)8月31日前,各初中学校新生一律通过电脑均衡编班,编班结果当即在校园张榜公布,各校完善学籍信息。
六、初中入学工作纪律
(一)各公、民办初中学校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切实规范初中入学行为,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和智力测试。民办学校不得变相组织考试。各公办初中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划片入学条件的学生,不得违规对学生家长做出入学承诺。各民办初中不得预收报名费,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瞒报、谎报学籍信息,跨区县招生要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要求操作,不得违规招生。公办初中如有违规行为,市教育局将通报批评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将做出组织处理。民办初中如有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查处记录纳入年检范围。凡违规招收的学生均属无效招生,由市教育局重新组织入学或安排就学,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学校负责。
(二)各校不得擅自出台与省、市教育局规定相违背的文件,不得拒收残障、培智学生。各民办初中的入学宣传广告须经市教育局审定后方可发布。民办学校收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校的招生公告,要与学生家长签订协议书,做到收费公开、透明;学生报名后因特殊原因申请到其他公、民办初中学校就读,履行相关手续并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的,学校要退还相应学费,不得无故克扣。
(三)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中小学要切实依法行政,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维护好群众利益和学生利益,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促进社会和谐。要严格遵守入学纪律,严格执行入学政策,严格按规定时间办理,规范入学秩序。各中小学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入学政策,并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解释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严禁乱宣传、乱许愿等一切不利于入学秩序的不良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