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1 08:12作者:王华老师
(7)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属超过18周岁在校学生的,提交所在学校证明;
(8)当地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城市居民于每季最后1个月5日前,农村居民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前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特殊情况,经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随报随批。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并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范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形式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齐、不整全部材料。
3.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需要异地调查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民主评议和公示: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将调查核实情况、民主评议意见和审核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单位(小区、自然村屯)公示7日。
5.审核:公示无异议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区)民政部门。
6.核对:县(区)民政部门或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需要异地核对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7.抽查和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入户抽查,情况属实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批准的,进行公示;不批准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8.公示:村(居)委会将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第二次公示7日。公示有异议的,县(区)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作出审批决定。
9.发放:村(居)民无异议后,由县(区)民政部门通过指定银行按月将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对象的银行账户。
低保标准广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2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