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1 05:48作者:李一老师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并予以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4、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低保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拟批准给予低保的,要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并将拟批准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低保公示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要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