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0 08:14作者:李天扬老师
1.《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注: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民政办)提供的入户调查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办理流程
农村低保参保材料
1.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农村居民办理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村民或者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1)村(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2)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两委扩大会议。坚持“按标施保”的原则进行民主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必须超过半数;召开村(居)两委扩大会议,村民代表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要尽可能的增加村民代表人数。进行民主评议时,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允许村民旁听;乡镇包村干部要到现场全程指导,并与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一起在评议会议记录上签名,同时对评议结果负责。
(3)村(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所有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干部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委托村(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结束,并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对无异议的,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