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4 06:55作者:李天扬老师
3.区(县、市)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复核,并抽取部分家庭入户复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城市低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连同办理好的低保金发放银行卡,通过街道(乡镇)分发到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退回申请材料并给以书面通知。
4.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代发《城市低保证》、《通知书》和银行卡,户主签收后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卡签收表》报县级民政部门归档备案;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重新核实确认。
5.管理审批机关自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城市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