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4 06:30作者:王新老师
4、区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返回乡、镇(街道)张榜公示10日以上。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局签署审批意见,发放《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建立档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温馨提示:
家庭收入指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收入;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费、困难生活补助费等各类补助、补偿费;退休金、养老金、救济金、退职金、辞职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后领取的生活补助费,以及退出储蓄保险后获得的收入;各类博彩、财产继承、受赠、存款本息;其他实际收入。
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家庭中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人员所从事劳动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如实际收入难以核定的,按广元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有劳动能力,经有关机构介绍两次就业而拒不就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劳动的,暂缓享受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