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4 06:20作者: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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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为统一规范,便于操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含义)本细则所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针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实行动态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及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劳动自救。
第四条(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保障标准及保障对象
第五条(保障标准的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本市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调整时依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第六条(保障对象的确定)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