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6:46作者:李天扬老师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国家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于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妥善处理好工作与休假的关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青海省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局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享受年休假的政策规定
(一)局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年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调入人员和安置的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在局机关工作不满6个月的,当年不安排年休假。调入人员虽在局机关工作满6个月,但已在原单位享受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四)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不享受年休假,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年休假。
(五)被有关机关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六)年度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七)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八)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六、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九)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当年度(按自然年度)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的,可分段安排,但最多不超过三次,且不跨年度安排。
二、年休假工资报酬政策规定
(一)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不能安排享受年休假或不能休满天数的,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计发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增发本人上年度12月份应发工资总额的5%;每应休未休2天,增发本人上年度12月份应发工资总额的10%;其后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