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0:53作者:三水老师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明确了女性灵活从业人员的退休年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女性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进一步明确了女职工退休年龄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4]7号)、《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11号)等文件中。其中:
鲁劳社[2004]7号主要内容:
退休时在企业管理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退休时在企业工人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女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的,在核定退休年龄时,根据本人申请,其失业的年限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年限,根据本人申请,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鲁劳社函[2006]311号文件主要内容: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企业内部退养的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内退期间原则上按内退时的岗位认定。根据本人申请,内退期间也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