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16:21作者:王新老师
1、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但因病情需要,经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居民医保基金予以支付。
2、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市内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经治疗医疗机构开出转院证明并且是年内第一次办理转院手续的,转入医疗机构不计算起付标准;第二次及以上转院的按重新住院计算起付标准。病人在高等级医疗机构治疗病情稳定,脱离急、危、重期,从三级或二级医院转往一级医院继续治疗的,转入医院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3、正常情况下,患病需要住院时,拿上医保卡、病历本到自己的定点医院,即可用医保卡结算。也就是自费部分自己交,报销部分医保中心和医院结算。
报销比例: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一类区50%,二类区45%。(恶性肿瘤手术以及放疗、化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比例标准上增加
职工报销比例:
1.甲级药品:100%纳入职工医保核报范围。
2.乙级药品费用:90%纳入职工医保核报范围
残疾人报销比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人,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可100%纳入由职工医保基金核报范围。
各区报销比例:
禅城区 :禅城门诊:二级医院: 60%;一级医院(含医疗机构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75%。
南海区 :二级医院:50%;一级医院:70%;社区卫生服务站:80%。
顺德区 :区级医疗机构(含同江医院):80%;其它医疗机构(含区属医疗机构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90%
高明区 :100%比例报销
三水区 :二级医疗机构(佛山中医院三水医院下属门诊部除外)报销70%;一级医疗机构(包括佛山中医院三水医院下属门诊部)报销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