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5:24作者:王华老师
(八)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周转指标;
(九)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十)其他依法可交易的农村产权。
法律有限制但国家已经部署实施改革试点的品种,仅限于在国家批准的改革试点区域范围内,严格按照改革试点方案进行。
第二章 流转交易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内江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牌成立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汇总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召开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推介会;指导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资中、威远、隆昌县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入驻当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开展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市中区、东兴区、内江经开区内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各县(区)乡镇依托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挂牌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规范的流转服务窗口,负责属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查、核实,报当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对外发布和开展流转交易。村设信息联络员,负责收集本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和整理相关资料,报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备案。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实行“六统一”的管理模式,即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监管、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建设。
第七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督管理,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顺利开展。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统筹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国土、农业、林业、房管、水务、知识产权、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引导、督促(监督)农村产权流转进场交易;制定相应配套制度和规范文本,报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协助做好市农村产权交易办公室日常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
各县(区)国土、农业、林业、房管、水务、知识产权、工商等部门负责做好交易过程中的资格审查、出具证明、产权查档、变更登记等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