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08:47作者:王华老师
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放宽了失业登记条件要求,新办法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常住人员,本地户籍的可到户籍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的可到常住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这一规定删除了原来对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失业登记“门槛”限制,实行居住地管理模式,有利于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有利于劳动者的自主择业和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创业有扶持
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就业创业证》给予了特殊规定。新办法规定,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有需求的,本地学籍的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非本地学籍的凭学生证向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的,持《就业创业证》能享受到扶持政策。根据相关规定,对持证者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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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1、《徐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对用人单位在就业登记方面有何要求?
答:主要有如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受理其用工登记手续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如果劳动者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用人单位还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失业保险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办理用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参加或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将劳动者《就业创业证》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交给劳动者,并书面告知劳动者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
2、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创业证》需到哪里办理?带何证明材料?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常住人员,本地户籍的可到户籍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的可到常住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领取《就业创业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