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09:00作者:王华老师
四、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凡本市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后,即可直接到指定的担保公司办理相关贷款担保手续。降低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将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人员范围由原来的仅限于国家公务员扩大到卫生、教育、金融、邮政、电信、广电、供电、烟草、盐业共十类行业人员。
五、鼓励各类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
(一)适用此项优惠政策的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二)经办银行应根据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按每安置1名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三)经办银行对符合上述条件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由市、市(县)区(指锡山区、惠山区,下同)同级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市、市(县)区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
市、市(县)区同级财政部门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一次性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四)市、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上述贷款贴息、呆账补偿损失和经办手续费补助三项资金列入预算,足额安排,确保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给予支持。对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小企业贷款,各级政府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六、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享受税收优惠,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其营业执照无论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二)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纳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