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09:56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六条 贷款担保费: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费,经担保中心提出申请后,由市财政部门每季度按当期贷款本金的1%向担保中心拨付。
第十七条 贷款反担保措施。
(一)小额担保贷款要实行反担保措施,担保中心要求申请人本人提供反担保,申请人可要求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为其贷款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比例为反担保物评估价值的100%.
(二)反担保种类包括:财产抵押、质押、第三方收入反担保。
(三)抵押财产在抵押前,必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指定部门进行登记,由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价,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精神,各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活动必须给予支持,免收登记费,不得拖延、拒办。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费按最低标准执行,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四)质押,第三方保证人工资收入反担保必须到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按最低标准执行由申请人支付。
(五)第三方为经担保中心认可的其他自然人、法人。
(六)质押物一经办理担保、反担保手续后,交由管理办公室、担保中心保管,至担保、反担保合同按期履行后退还贷款人。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业务程序如下:
(一)贷款申请。申请人到所在社区索取《创业培训人员申请表》,由社区推荐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由协助员安排到指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班。培训结业后,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管理办公室,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企业/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个人身份证和履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复印件等;
3、创业计划;
4、《再就业优惠证》;
5、其它必要的证件、文件。
(二)贷款项目初审。管理办公室收到书面贷款申请表和相关证件、文件后,由专职贷款项目审查员作为主受理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交贷款管理办公室主任做出是否进行复审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贷款担保复审。管理办公室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和相关资料送交担保中心,由担保中心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担保中心主任签字批准,复审结果将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