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09:51作者:王新老师
根据中共秦皇岛市委、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冀财综[2002]96号)及河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冀价行费字[2002]第25号),就我市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到2005年底前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收费项目见附表。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三、各县、区物价、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县、区范围内公布免(减)征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各县、区物价、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特别是各县、区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坚决取消。同时,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第281号令处理。
五、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六、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