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09:46作者:李一老师
2、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2、《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定新的劳动合同。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六)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