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09:00作者:才子老师
四、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
五、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和滩涂,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三年内免交一切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通过种植、养殖业实现再就业。
六、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再就业资金(不含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逐年增加、及时足额到位。
七、经劳动保障部门资格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免费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服务后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含60%)的,按接受服务的人数从同级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再就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八、适当提高用于安排“4050”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补贴额可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招用“4050”人员的,亦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九、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的“4050”人员,一般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招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与原单位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其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顶抵原单位应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十、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补助,也可用于促进再就业。
十一、市、县(市)要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统一设在劳动保障部门。采取“统贷统还”,由担保机构根据需要向商业银行统一贷款,并负责统一还贷。承办小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要按照担保机构担保基金余额的五倍向贷款人发放贷款,贷款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担保机构要依托街道、社区建立贷款追偿机制,把小额贷款发放同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提供、后续扶持等相关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指导下岗失业人员选择适宜的创业项目,提高创业成功率。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的小企业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