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16:00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条其他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终止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车辆许可网约车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属区域与拟从事经营服务的区域一致。
(五)车辆具体标准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车辆具体标准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具体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车辆以中级车为主,价格应高于同期购置的巡游车价格;
(二)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2年;
(三)车辆排量在1.6T(大于1550毫升)或2.0L(大于1950毫升)以上;新能源车辆、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
(四)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
(五)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少于250公里;
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另行制定本地标准。
因市场变化,在主城区内和主城区以外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其具体标准分别经市和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