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15:56作者:王华老师
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并将车辆和驾驶员对应信息向政府监管平台报备。
网约车车辆交通违法未处理达3宗、网约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记满12分或为非正常状态的,应当立即做好停止网约车车辆、驾驶员运营服务管理工作。
网约车驾驶员
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或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营运设备功能故障、损坏,仍继续营运的;
(三)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网约车驾驶员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轮排候客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将个人所有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投诉和监督。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将相关信用记录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的单位门户网站、“信用广州”网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可以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动行业信用信息应用,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