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7:18作者:李一老师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拓展阅读——贵州生育新规
3月31日下午,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婚假一律13天;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6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8天,共15天。新条例从公布之日(3月31日)正式施行。同时,在享受以上假日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晋级、晋职和提薪。